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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学、法律、民俗、经济、美酒、金钱、真情
[2007-11-09 00:00:00]

作者:燕园春呓

      文学虽然有很大的力量,但是不敌法律。
      法律不相信抒情,更不允许夸张。诗人可以说:“生命诚可贵,爱情价更高”。可是死囚如果在法庭上,北面刀笔之吏,婉转哀求说:“爱情价更高,大人饶我一命,剥夺我的爱情就算了,或者剥夺我几年自由吧”。必遭驳回。
       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长刘魁立先生在一次座谈中说,民俗有时比法律更有力量。法律无情,但总有犯法的人。可是,如果一个大男人涂上口红,穿上花裙招摇过市,并不违法。大家自觉地不这样做,是因为这样违背传统的民俗。一个男人这样表演一场,估计就没脸见人了。
       然而,如果有经济利益的驱动,情况就变了。男人女装当众表演一场的出场费定在1万美圆,可能就会有人不辞劳苦,一天连演数十场。
       有了酒的介入,事情就又变了。一次会议开幕的晚宴上,喝过几杯茅台后,一位后套籍的老先生拉我上台唱山(酸)曲。还有翻译当场译为英语,很受欢迎。没有经济利益驱动,还想演,是酒的力量。我如果没那几杯酒盖脸,这把年纪了,哪能登台“哥长妹短”地唱呢。
       不久又和日本的经济学教授武大官人喝酒,我说了我的看法:文学怕法律、法律怕民俗、民俗怕经济、经济怕酒。
       武大官人最爱跟我抬杠了,说,美酒是用金钱买来的,还是经济,不,还是金钱最厉害。
       我说的酒只是个道具,背后是人情和人性。情不是一个学科,看似柔弱不争,却又如水银泻地,无孔不入。我们可以认为存在即合理,但合理未必合法,合理也合法的又未必合情。而真情的份量是最重的。
       无论是什么宗教或主义,违背了人情、人性,终究要被人们摒弃或修正,这只是一个早晚的问题。在理、法、情的纷争中,我既能听到五千年的长叹,也能听到人们走向一个通情达理境界的欢快脚步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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